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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理简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9 16:10:40 来源:互联网

如何办理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01 备案范围

 

计划开展出口活动的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原料养殖场。

 

02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应当来自于备案的养殖场、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捕捞水域或者捕捞渔船,并符合拟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养场。

 

(五)《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03 受理条件

 

养殖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二)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04 办理流程

 

  05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窗口办理: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直属海关网站查询,或通过各地图软件搜索。

 

  06 办理时间

 

(一)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07 咨询电话

 

12360海关热线


供稿单位:西宁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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