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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私自屠宰贩卖生猪被罚款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6 13:07:17 来源:互联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极受关注的当下,一些不法商贩却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让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人们的餐桌,威胁到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触犯了刑法。

案件详情

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胜民法官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陆某某在2021年6月至9月期间,私自屠宰收购回来的无正规手续和检疫证明的生猪,然后将猪肉拉到周边地区进行销售,共获利24870元。9月17日凌晨,当二被告人屠宰生猪时,被相关部门查获并处以罚款6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未按照龙州县生猪销售规定办理正规手续,便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相关案件情节,依法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每人四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被告人从事经营生猪销售的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生猪屠宰必须在指定屠宰场进行,且需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售卖。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的食物采购,特别是购肉类、谷类食物时,认准有经营资质的售卖点。对于从事人民日常食物的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经营规定,获取相应营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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