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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9 13:51:09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琼海渔函〔2018〕32 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场排查整治 工作的函》(琼海渔函〔2018〕1125 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无序养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8〕148号)和《万宁市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出对象及期限:我市水产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水泥池。分为三批退出,第一批退出国家双督察案件区域内的养殖池塘和一级饮用水源地万宁水库周边养殖池塘、水泥池,退出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前。第二批退出占(围)海养殖池塘和生态图斑内养殖池塘、水泥池,退出期限为2019年9月30 日前。第三批退出第一、第二批退出后剩余的其他禁养区内的养殖池塘和水泥池,退出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前。

二、本通告发布后,属退出范围内的所有养殖者,主动到属地镇(区)政府办理协议签订、补偿资金发放等退养手续。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协议要求自行拆除所有养殖设施并清理干净;正在从事养殖生产的,要配合属地镇(区)政府自行做好养殖生物的起捕或转移工作,不能影响退出期限。逾期不按 要求自行完成拆除的,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再给予奖励。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水产养殖禁养区内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 拆除。

四、在水产养殖退出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退出工作。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2018年7月23日市政府出台《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6-2030 年)》后,擅自新建的不符合养殖区域规划的养殖场,市政府将依法强制予以退出,不给予任何补偿。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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